赢官司赖律师费 作鉴定法院判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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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7:42 新桂网 |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讯(实习记者付柳雄)林某请律师帮打官司,签下一份风险代理协议,约定不预先支付律师费,待打赢官司后按胜诉金额的5%作为律师费。没想胜诉后的林某一直拒绝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任何费用,柳州市某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近日,柳州市柳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林某败诉,林某须支付律师费及利息等11万4千余元。 2002年11月,林某因与广西田林县某冶炼厂发生一起标的达184万余元的 经济纠纷,委托柳州市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该冶炼厂的法律诉讼,并签了一份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垫付全部诉讼成本。如果该官司胜诉,林某将以胜诉标的的5%作为律师费,并支付交通、资料等费用;如果败诉,律师事务所将分文不取,并自行承担交通、资料等费用。签定协议后,该律师事务所派律师到河池市参加诉讼。2002年12月,河池市中级法院判决田林县某冶炼厂赔偿林某184.8万元。但胜诉的林某却翻脸不认账,拒绝向律师事务所偿付任何诉讼代理费。 2004年11月,该律师事务所向柳州市柳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支付律师费及利息近11万元,以及交通、资料等费用4000余元。 法庭上,林某断然拒绝了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称没有签订任何代理合同,也没有承诺给付律师费,并要求对委托协议上自己的落款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因此,柳南区法院委托柳州市中级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笔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称该签名并非林某书写。律师事务所对此鉴定结论表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于是,柳南区法院又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第二次的鉴定结果却表明委托协议上的落款确为林某所签。 法院采信了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确认该代理协议合法有效。法院认为,在达成诉讼目的后,林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违反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柳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林某须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及利息等费用11万4千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编辑:韦怡 作者:付柳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