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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人冒领 储户状告银行 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7:53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定期存单还在自己家中,可是在银行的存款却被人提前取走(本报8月30日曾报道),储户为此将中国农业银行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兑现到期存款和利息。10月18日,汇川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银行限期支付原告的存款1.2万元和利息以及笔迹鉴定费、本案诉讼等费用。

  原告杨征华(50岁),汇川区团泽镇一位农民。几年前,杨来到遵义城区的协台坝菜市

经营蔬菜,经过苦心经营,积攒了1万多元。2004年5月10日,他将1.2万元存入位于农业银行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存期为1年;年利率为1.98%。

  今年5月,杨征华持存单到该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笔存款在存款不久即经过挂失后,于2004年6月2日被人取走了,取款人还以他的名义签了字的。

  尔后,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取过钱的杨征华,多次找到银行“要款”,但银行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而拒绝付款。

  2005年5月30日,杨征华申请笔迹鉴定。经遵义市司法鉴定中心的笔迹鉴定认定,存款人与挂失取款人的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由于银行坚持自己没有责任,储户杨征华不得不向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其在银行的1.2万元存款以及该款在存期的利息,以及本案笔迹鉴定费、打字、复印费共5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被告银行辩称,原告存款的事实存在,但这笔款已经挂失被领走,银行在办理挂失手续时不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形。

  并且,办理挂失是申请存单挂失,在存单挂失的情况下,取款人还要输入密码才能将钱取走,因此,即使是这笔存款被人冒领,也是原告自己泄露了密码造成的,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

  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所持“办理挂失手续没有违规,系原告泄露密码致存款被领走”的辩解理由,应由被告举证证明。而被告举证的挂失申请、记帐凭证上“杨征华”的签名,经鉴定结论证明不是杨征华本人书写,且被告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在办理挂失申请时其工作人员对挂失申请人进行了严格的形式审查,亦不能举证证明挂失申请人及挂失后的领款人就是杨征华本人,故辩解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陈晓伟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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