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殴打学生致脑震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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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9:28 南方日报 |
老师殴打学生致脑震荡 法院判决:老师及学校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18325.95元 本报讯日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宗老师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脑震荡后遗症的案件。怀集初中学生梁某被老师邓某殴打,当场被打趴在桌,随后病情恶化并被诊断为外伤性 头痛(脑震荡后遗症)。法院依法判决邓某及该中学赔偿梁某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18325.95元。法院查明,去年5月10日下午,怀集甘洒镇某中学初二5班上历史课时,因课堂纪律较差,老师邓某与两名学生发生磨擦,回到讲台后,学生梁某看到邓挂在胸前的工作证,不自觉将其名字念了出来。正在气头上的邓某听到后大为恼火,冲到梁某身旁击打梁某的左侧头部及脸部。梁某当时痛得趴在桌上,在往后很长时间里无法集中精神学习。去年7月12日,梁某在怀集人民医院诊断出外伤性头痛(脑震荡后遗症)和腰部外伤。随后,梁某在家人陪同下在县内和几家医院及卫生院就医,并到广州市精神病医院诊治。 去年7月15日,梁某母亲向甘洒镇委领导反映儿子被体罚一事。镇委领导随即向邓某了解情况,邓某在领导面前口头承认打过梁某。因双方协商不下,该案于同月22日转由怀集县甘洒镇法律服务所调处但调处未果,梁遂于12月16日向怀集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邓某有体罚行为,当事人梁某提供的证据充分。因邓某和该中学未能举证证明梁某有其他原因造成脑震荡的事实,应认定梁某脑震荡后遗症是邓某对梁体罚造成的。但法院对梁某称腰伤后遗症也是邓某体罚造成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治疗脑震荡后遗症及腰伤后遗症的医疗费各占50%,邓某及该中学应承担赔偿治疗梁某脑震荡后遗症的医疗费7315.95万元,梁某治疗所花费的交通费1010元也须由被告承担赔偿。梁由于脑震荡一直精神恍惚,严重影响学业,被迫休学,对梁某今后的人生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应由邓某和该中学承担赔偿梁某的精神抚慰金1万元。以上赔偿共计18325.95元。鉴于邓某体罚学生的行为是在校上课期间实施的,属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梁某实施侵害行为,因此,赔偿款及抚慰金由该中学承担。 梁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 谢辉 郑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