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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税”一个都不能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16:06 北京晚报

  据了解,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2005年10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这则通知不仅统一了二手房买卖税收办法,并且让一直悬而未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终于尘埃落定。

  通知规定,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六大税种。通知规定,业主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必需出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否则不予办理。税收征管部门要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及时征收,并按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千万家市场分析人士认为:这次通知必定是经过了充分的准备,因为通知除传达了税务局将严格征收各项应有的房产税外,还将办理不动产发票的地点及流程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可执行性,也因此使通知本身的撰文风格显得简短有力,掷地有声,不给人任何幻想余地,众业主可谓是税网难逃。而二手房市场在经历了短暂的回暖后,将再次面临挑战。不过,与上次征收有所不同的是,因为个税征收已经历了一个试征、停征的震荡过程,市场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和免疫力,所以相信市场反应将不会像上次一样剧烈,但对市场回暖的阻碍也是不可避免的。

  当然这也有利好的一面,分析人士认为,税收一体化将大大简化二手房交易办理手续,纳税人无需再像以前一样单独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这对符合个税免征条件的业主来说,倒不失为一件好事,届时也将促进二手房交易的流通速度。通知规定,各省市税务部门要在10月30日前把具体方案上报到国税总局。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地税局正在会同市建委等相关部门制定本市二手房买卖税收的执行办法和细则。背景资料:个人所得税历史回顾

  ■1999年12月2日国家就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一是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二是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三是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执行细则指导,给执行造成一定的难度,税务部门也就顺应时势,将优惠政策一优到底,干脆免征,政府、企业、个人心照不宣。

  ■2005年6月9日,个人所得税悄然试点,二手房市场雪上加霜。

  北京东城区房管所和朝阳区房管所办理过户的业主被通知先去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个人所得税试点悄然开始。其他区县的房管部门也开始筹备执行缴纳“个人所得税”才能办理过户的政策。一时间,二手房市场雪上加霜,交易量下滑超过30%,市场观望态势日益浓厚。

  ■2005年6月30日,个税已不强制征收。朝阳区房产交易中心和东城区房产交易中心自6月15日强制征收到6月29日取消“先税后证”制度共历经15天,最终以流产告终。(注:此前杭州于2004年1月1日对个税进行试征,9个月后,这项政策夭折。南京于2005年4月3日到4月7日开征个税,4天后流产,南京市地税局负责人还就此站出来辟谣说个税征收是个误会。)

  ■2005年10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件正式明确了个人买卖二手房,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本报记者徐德新

  网络编辑:赵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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