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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行政许可法被架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0:06 红网

  近日(10月19日),在上海市政府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焦扬透露说,《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规定》明确提出,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将采取行政许可制度:今后设立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或者个体公商户,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中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事先经公安部门许可(《东方早报》10月20日)。读了报道,笔者不禁对上海有关行政机关此举有了一些迷惑:

  因为我国去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立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也就是说,虽然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权限,可同时也要符合“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这个立法要求。而以此对照,虽然从上述的新闻发布会上,人们可以了解上海有关部门设立此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了制止市政公用设施被盗。但此类案件不仅在上海,应该说在其它城市也有不同程度的发生,而这种案件的发生是否已到了“确需”设立如此行政许可的时候。想这,也是上海市政府需要向社会所说明,同时也是有关人大需要予以注意的情况。

  还有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中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相关条款,其中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因此对于这个行政许可,也许人们自然而然就会问,既然上海现在对此设立了行政许可,那是否也应当向社会说明,采用事后监督等办法已不足以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且这同时也不是行政监管缺陷所造成的。而这恰恰也是有关行政机关应向社会说明,同时也是社会公众想要了解的。

  当然,笔者在此并非是想否定上海有关部门的立法初衷。而真想说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不仅要行使权力,而且要让社会公众知晓,这种权力行使还是符合法定要求的。如此不仅会有利于社会对此类行政行为的认同,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人们由此可能产生的权力架空法律的猜想。比如,笔者就因为上述的行政许可事项没有公布相关说明,就有了对行政架空法律的担心。

  (稿源:红网)

  (作者:周义兴)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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