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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协创新制度推进民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1:49 人民网-华南新闻

  本报讯记者甘霖报道:深圳市律师协会新章程于近日颁布,因其在扩大民主、强化监督方面有多项创新,立即引起了国内律师界的关注。

  据深圳律师协会会长徐建介绍,新章程修改小组广泛研究借鉴了国内外律师协会章程的文本,两次在深圳律师网上公布修改草案,征集了会员400条意见,经理事会反复斟酌论证,历时一年,八易其稿,终于在今年8月27日举行的深圳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上以80%的

得票率获得通过。

  深圳自从实行行业协会与政府完全脱钩,将一些管理职能交给民间自治组织之后,接二连三地发生行业协会罢免会长事件。深圳市行业服务发展署的一位负责人对此现象解读:这一方面说明一些会员民主意识的觉醒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凸显了一些行业协会在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自律以及在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深圳市律师协会也曾发生过罢免会长事件,最终因证据不足不了了之。徐建说,祸福相依,正是那次罢免事件促使深圳律协的领导班子认识到加强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深圳有3000多名律师,应该说这一拨人不论法律知识还是法制观念、民主意识都是佼佼者。深圳是特区,创新是深圳的灵魂和生命线,深圳律协完全有条件和基础在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民主进程方面在全国先行一步,充当改革创新的试验田。

  律协如何保护广大中小会员的合法权益,而不至于让其沦为“大户俱乐部”;如何提高协会的服务质量,增强凝聚力;如何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形象;如何在与政府的互动中维护行业利益;深圳市律师协会的新章程有何创新之处?徐建告诉记者,为了加强对协会理事会和会长职权的监督,新章程专门增设了“监事会”一章,规定律协设立与理事会平行的监事会,作为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大会负责。监事会由7名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业律师组成,行使12项职权,将律协的工作全部纳入监事会的监督之下。

  为了进一步扩大会员的民主权利,强化律师代表大会作为律协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新章程规定律协的财务预、决算报告以及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决定权由律师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和制定,并对财务预、决算未获通过时如何处理作了具体规定。新章程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会长、副会长和监事行使罢免权以及如何罢免、会长工作报告两次表决均不能获代表大会通过时如何处理、何种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等方面都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为了维护协会的稳定,提高协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新章程缩短会长任期,提高会长任职门槛;保持理事会席位相对固定,不因律协会员数量的增减而变动;强化了副会长的责任意识,副会长每年应向理事会述职接受考评,在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对其述职报告投不信任票时,该副会长必须辞职。

  为了加强对协会的司法监督,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派人列席理事会,协会秘书处应将每月开支的明细账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这样既表明律协在注重行业自律的同时,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也使这种监督实现了规范化。

  深圳大学的一位法律专家认为,深圳律协修改后的新章程是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章程。他说,律协作为学法知法用法的机构理所应当在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些有益的探索,深圳律协将行业自律自治纳入民主化、法制化轨道,值得其它的行业协会效仿与借鉴。

  《华南新闻》(2005年10月21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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