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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民办教育收费有章可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1:53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红)近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省民办学校和经教育部门批准、由公办学校改制的公办民助中小学、幼儿园的收费行为。

  《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和住宿费。但代收代管的费用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或个人借为学生代购代办服务之机从中
营利或捞取好处。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批和备案实行分级,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办学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省物价部门批准;对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中小学、幼儿园,其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批准。

  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学生收取的杂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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