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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法言法语”变成“罚言罚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2:24 东方早报

  文 邹云翔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10月18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学习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国民警日常工作必须讲“法言法语”,背诵《治安管理处罚法》常用条款,防止执法中的滥作为、乱作为和随意作为。(10月19日《新京报》)

  公务人员讲“法言法语”当然是一种进步,但是如果公务员不明白民众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不能拥有与时代相适应的司法理念,那么“法言法语”也就有可能变成“罚言罚语”,动辄援引法律的处罚条款来“威吓”知法不多的民众。

  我们经常在影视作品中看到外国警察的“法言法语”: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任何事情都可以、并将要在法庭作为对你不利的依据。你有权同律师进行谈话,并有权要求在你被讯问时,有律师同你一起在常如果你需要律师而又无力聘请的话,将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代你指定律师。———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规则”。仔细分析这样的“法言法语”,人家告知的并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的实体法的内容,而是告诉当事人,当他面对强大的国家指控时,其所拥有的个人权利,以确保每个公民受到正当程序的保护。

  而在我国的实体法中,公民是义务主体,是被管理对象,因此实体法的内容告知老百姓,并不必然让老百姓知道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惟有如同“米兰达规则”一样,告知民众其所拥有哪些基于基本人权、正当程序原则拥有的权利,才能既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又保护公民的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讲“法言法语”,并不仅仅要求警察讲明《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如何规定的,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这样的“法言法语”,让公众知晓自己的权利,让警察明白作为一名执法者所承担的责任。

  其实,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都规定了公民的相当多的权利:如违法事由告知、申请回避、听取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这些程序性的规定所体现的都是我国宪法中保护人权的原则,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桑但是这样的规定散见于各种各样的法律中,并不系统,而且并不为很多人知晓,无法起到其应有的保护民众的作用,致使很多警察与民众,只知道各自实体法的权利与义务,而不知道各自程序法的权利与义务。

  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我们有理由担心只宣读实体法,“法言法语”会变成“罚言罚语”,动辄“威胁”公民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惟有将“法言法语”的重点,变成程序法上民众权利的申明,才符合于法治发展的方向。

  因此,笔者希望拥有中国式的“米兰达规则”,作为警察执法的“法言法语”的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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