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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半旗”的市民建议(马上连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3:14 人民网-江南时报

  编辑同志:

  十六届五中全会刚刚落下帷幕,在“十一五”规划中鲜明地体现了新一届政府的执政理念———情为民所系的人本思想,同时这也是新一届政府“亲民”形象的具体体现。我认为以人为本就是尊重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这是当下的一个大环境。

  由以人为本,我想到了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而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但是目前国家的国旗主要是为领导而降。近年来矿难事故接连发生,从来没有见到过国旗为普通人民而降。可见,作为政治符号的国旗其法律执行尚处于一种不健全状态。我个人认为,在以人为本的文化背景下,应该对每一位公民的生命表示尊重。从一般意义上说,普通公民的生命和国家领导人的生命一样值得受到尊重。而且,发生特大灾难后降半旗为遇难者志哀也是一种国际惯例。

  尽管国旗法中有相应规定,但是目前不规范、不到位,没有真正严格执行过。因此,关键在于落实国旗法中的规定。目前我不了解具体的执行、监督部门,但是我就要向政府问责。我是人民的一员,我有权问责。民进南京市委一位不愿具名的干部

  昨日本报收到民进南京市委一位不愿具名的干部的来信,信中他对现行《国旗法》的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报记者查阅了现行的国旗法,发现现行的国旗法是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在该法中,对于降半旗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随后,本报记者连线了南京大学文学院院长董健教授,电话中他说:“这位读者的来信很有道理,应该支持。国旗法既然颁布了就应该去好好执行。”从目前的资料来看,我们对《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执行得比较好,对另外几种可以降半旗志哀的对象尚未予以充分的重视。自1990年以来,印象中《国旗法》的这一条规定,基本上形同虚设,还没有真正实施。

  董健教授认为,造成今天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二。其一,反映出“以人为本”思想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没有渗透到各级掌权者的意识中,一些官员对这一执政理念的认识还不够,“以官为本”的思想占据着他们的大脑。其二,近年来矿难事故太多,尽管百姓的利益高于一切,但是国旗法的规定比较笼统,不易于操作。

  “立法应该具体,有针对性,有操作性。不能有空隙,要让官员们感到不执行就是犯法,否则,我们只会看到规定,而看不到执行。”董教授告诉本报记者,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重视人本身,重视人本身的利益诉求。“降半旗不仅反映的是一种文化价值观,它还是一种社会导向。”

  本报记者高明勇

  《江南时报》(2005年10月21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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