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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维修金:别走公积金的老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3:15 舜网-济南日报

  建设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住房购买人未按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在责令整改的基础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北京晨报》10月20日报道)。

  所谓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它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全体业主,并且只能用于开发商的住房保修期满之后。

  不难想见,如果该稿得以通过,在强制力的约束下,住房维修金的征收难度会骤然减校然而,强收起来固然是容易的,想在管理和使用中不出问题却远没有这么简单,住房公积金就是近在眼前的前车之鉴。

  一段时间以来,围绕住房公积金的新闻中出现最多的就是“挪用、挤占、贪污”这些词。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指出,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检查中发现,各种违规项目和贷款高达70多亿元。有专家说:“这么大的一笔资金,如果在内控和监督机制上不完备,出问题是早晚的事。”那么,住房维修金呢?

  同样是“这么大的一笔资金”,同样是权可遮天的管理机构,谁能保证不像住房公积金一样被“挪用、挤占、贪污”?虽说名义上是自己的钱,可是谁又放心让一个自己根本无权置喙的机构来“代收代管”?

  数据显示,全国有将近一半住房公积金沉淀在银行里“发酵”;而刚刚征收没几年的住房维修金,则几乎绝大部分都在银行里“发酵”:光是北京就有71亿元之多,却尚未有任何一个小区支取到该项维修资金。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三方的无力。显然,银行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于业主和管理机构之间的,可现实中的银行,无论对于公积金还是维修金,似乎都只是“存钱罐”而已——主人是管理机构。银行只能听从他们的指令,至于是否合乎规则,银行仿佛没有责任和义务去过多考虑。一定意义上,正是第三方的虚设,导致了业主和管理机构的信息不对等,使“挪用、挤占、贪污”等成为可能。

  所以,我认为非常有必要强化第三方的责任。银行在收到管理机构的支出或使用指令时,必须立即向另一方进行书面询证,只有同时获得双方的许可,专项账户才允许变动。(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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