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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扶贫的主体(委员建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4:38 人民网-人民日报

  全国政协常委萧灼基

  扶贫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从理论、观念、体制和政策等方面,对扶贫问题作深入研究。

  扶贫本质上是一种补偿,不能看作单纯的救济。贫困人员是我国各种资源的共同所

有者,他们有权共同享受利用这些资源所创造的成果。许多贫困人员曾经为革命和建设作出贡献,但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他们作为社会困难群体,在体制转型过程中所受的损失,所作的牺牲,有权向社会取得补偿。因此,那种认为扶贫解困是单纯的救济,是对贫困者的施舍,是不符合事实的。

  扶贫的目的是解放劳动力,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在贫困人员中,有一部分是有劳动能力的人,但他们由于体制、结构、政策、技术原因或其他原因未能就业。帮助他们改变处境,实际上是保护劳动力,解放劳动力。政府是扶贫的主体。扶助贫困人员,维护社会公平,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任务。因此,政府要运用自己的资源,加大扶贫力度。在财政支出中,要向困难群体倾斜,向经济落后地区倾斜,向农村倾斜。要逐步提高贫困补助标准,逐步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增加职业培训支出等等。

  实行教育公平。当前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现象十分严重。九年制义务教育已基本普及,但名目繁多的杂费、书本费仍使贫困家庭无法承受。现在中央已决定在2007年以前对592个贫困县的贫困家庭学生免收杂费、免收书本费,给予住校学生以生活补贴。这项政策大得人心。建议扩大范围,在2007年以前,不仅对贫困县的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而且对全体农村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一律实行“两免一补”。

  多方面筹集扶贫基金。要发动社会各界人士进行捐赠,建立非政府性的各种基金组织,政府在政策上要给予优惠。同时,要对一些高消费行为征收特别消费税。例如购置豪华住宅、名牌轿车、名贵消费品、化妆品、高档宴会、高档休闲娱乐以及饲养宠物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征收特别消费税,作为扶贫专项基金。

  《人民日报》(2005年10月21日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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