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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女孩阳台坠亡 设计承建单位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5:09 中国青年报

  在深圳,一名3岁女孩从阳台上坠落身亡,女孩父母以房屋阳台设计不合理等原由,将设计和施工等9家单位和个人告上法庭。日前,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赔偿死者父母人民币35万元。

  事故发生在去年5月。死者的父亲杨先生,于2004年1月17日,租住深圳福华新村1栋706的房屋。同年5月18日傍晚,女孩的妈妈下楼去买菜,回来时发现房门被女孩反锁,便下

楼去找开锁匠。就在这个空当,小女孩跑到阳台上,爬上防盗网,结果从防盗网的空隙间坠落。当其母亲返回时,小女孩已经躺在楼下一片血泊中,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杨先生租住的房屋是由原深圳市住宅局(后因机构改革被撤销,其职能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承担)建设的大型微利房,设计单位是深圳市建筑设计总院第一设计院,承建单位是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

  死者的父母认为他们租住的房屋阳台设计严重违反了“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孩童攀登”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阳台防盗网严重偷工减料,间隙过宽,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悲剧发生后,死者的父母将该房业主、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建筑公务署及房屋设计、施工、验收等共9家单位和个人诉至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索赔63万余元。

  在向法院起诉后,杨先生申请法院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自己租住的706房的阳台防护栏质量进行了鉴定,结论为阳台护栏为易攀登构造,不符合标准,存在不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后认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作为上述工程的设计单位,因其设计缺陷导致阳台成为易攀登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并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对阳台施工中,未严格按图纸施工,或未能与设计单位沟通,使施工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亦是导致阳台成为易攀登结构的原因之一,应承担10%的责任;而原告作为死者之父母,未能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建筑设计总院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费29.9万元,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赔偿医药费等5.98万元。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此案判决后,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判决对那些设计建筑单位具有一种警示作用,建筑工程要以人为本,杜绝设计不科学和偷工减料,以防造成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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