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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可越级“民告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5:09 中国青年报

  “对于基层法院受理和审理遇到困难和阻力的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指令交叉管辖和提级管辖,以减轻基层法院压力,使案件依法审理。”这一规定出现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9日向全省法院印发的一份文件———《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

  福建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晓声向记者介绍说,长期以来,人民群众不会告、不愿

告、不敢告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诉讼的大门还没有完全敞开。行政审判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把维护公民权利放在第一位。起诉权是公民权利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前提,有诉不理,老百姓再有冤屈,也只能徘徊在法院门外,所以,行政诉讼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加强诉权保护,扩大受案范围。印发《意见》的目的,就是从制度上保证老百姓有理打得成官司,有理打得赢官司。

  记者了解到,《意见》要求,所有行政案件统一由立案庭审查立案、行政审判庭审理,对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一般只做形式审查。各级法院立案庭应当在7日内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立案庭拟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可征求行政审判庭的意见。受理法院在法定的7日内不得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对遇到严重干扰不能依法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起诉人有证据证明受诉法院在法定的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意见》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行政机关组织的拆迁活动,已经参与的应当立即退出,没有退出的,对相关拆迁行政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不应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加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诉权的保护,在立案这一环节细化了《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对于福建高院这一举措,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这样评价说。

  杨建顺说,长期以来,与刑事和民事案件相比,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着案件受理数量低的问题,其深层次原因是行政审判的外部执法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由于“官贵民贱”、“官官相护”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行政审判遇到的阻力和干扰还很多。福建高院制定施行的这一《意见》,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越级起诉的权利,可使这一问题在立案阶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杨建顺同时表示,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存在的痼疾,仅仅靠一个省级法院出台的规定,作用还很有限。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寄希望于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最重要的是修改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应当采用概括方式规定法院应该受理的行政案件,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有关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对其造成不利影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都应当受理。对于特殊行政行为法院不宜受理的,应当采用列举排除的方式加以规定。也就是说,凡是法律明确排除的行为,法院均不得受理,除此之外,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杨建顺告诉记者,对于这一看法,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

  本报北京10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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