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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华遗孀和子女胜诉并获赔26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5:17 光明网-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10月20日电(通讯员郭京霞记者梁捷)因战友文工团多次营业性演出《长征组歌》而未支付使用费用,著作权人肖华的遗孀和子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诉讼。今天,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肖华遗孀及子女胜诉,获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2000元。

  据悉,1965年8月1日,战友文工团举行了大型声乐套曲《长征组歌》的首场演出。《

长征组歌》的词作者肖华1985年8月逝世。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肖华作为《长征组歌》的词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肖华逝世后,肖华的妻子王新兰及肖华的五个儿女均依法享有《长征组歌》歌词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法院认为,《长征组歌》的曲作者、词作者的继承人代表与战友文工团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协议》约定,战友文工团在营业性演出《长征组歌》后应告知词曲著作权人,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报酬。目前已有证据表明战友文工团多次举办《长征组歌》的营业性演出,但无证据表明战友文工团按约告知了词曲著作权人并支付了报酬,故战友文工团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长征组歌》歌词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具体金额,一中院根据相关媒体宣传所显示的战友文工团举办了400多扯长征组歌》演出等情况,考虑《长征组歌》的演出性质、门票收入、公益性演出场次等情节,判令被告支付歌词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5万元。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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