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机动车“第三者险”成保险纠纷“导火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5:19 时代商报

  为保障车祸受害者能及时得到补偿,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谁知,这一人性化的规定,在实施一年多的时间里,却屡屡成为保险纠纷的“导火索”。

  “如果判我们全额赔偿的话,以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将入不敷出,保险公司可能

会考虑取消这个险种。”昨日,中保财险沈阳铁西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无奈地说。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原告李惠,也在焦急地等待着法院的判决,李惠弄不明白:“《道路交通法》不是明确了由保险公司赔吗,还有什么可争议的吗?”

  保险公司成“铁定被告”

  李惠的丈夫江海是在今年1月11日傍晚,被一辆中巴车撞死的。经交警认定,中巴司机赵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海负次要责任。事后,赵伟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当今年4月21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时,被告席上多了3名被告,其中两个是车主张宏和车辆的挂靠运营公司,而第三个被告,就是中保财险沈阳铁西分公司。

  据了解,自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保险公司就逐渐适应了站在交通肇事案的被告席上。以中保财险沈阳分公司为例,一年多来,他们已接触到100多起类似案件。但保险公司最担心的,不是频频当被告,而是“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额的激增。

  辽宁“第三者险”身份不明?

  据了解,李惠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案件之所以“卡壳”,跟我拾第三者责任险”的身份难以明确有很大关系。

  李惠的代理律师陈兴国认为,我省的“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强制险。1985年,省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中规定:“不办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者不准行驶。”而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姜连山认为,目前我省的“第三者险”都是按各公司的合同“套路”来履行的,明显是商业险,与《道路交通法》中所称第三者强制险根本不是一回事。

  那么,”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还是强制险,对保险公司来说意味着什么呢?

  一位保险界的业内人士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商业险是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的,比如说上面这个案子,被害人方的损失是20万元,由于他本身也有过错,因此可以相应减轻车主的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将少于20万元,而如果是强制险,就要以保险限额承担责任。就是说,只要损失不超过保额,保险公司就得全赔。本案中,肇事车辆的保额是5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就得全额赔偿。”这位人士分析,《道路交通法》中指的第三者责任险是非赢利性的,目的是确保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得到充分的经济赔偿,而不是让保险公司通过它来赚钱。

  新规定何日出台

  辽宁的“第三者险”到底是不是强制险呢?看来,这一问题的权威答案,只能在国务院拟出台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中寻找了,但目前还没有这一条例将出台的消息。在法律的真空中,保险公司目前不得不承担一些“不能承受之重”。

  中保财险的工作人员认为,现在“第三者险”的保费,是据商业险的赔偿额设计的,保费与强制险相比较低。如现在5万元保额,车主只交1000多元保费。而强制险呢?同是5万元保额,车主却要交3000-4000元保费。如果保险公司收商业险保费却赔付强制险保额,这一险种肯定会入不敷出,最后将难以为继。

  据了解,目前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当与保户的理解出现歧义时,只能通过协商解决。目前,省内各大保险公司已纷纷向保监会反映此类问题,以期尽快摆脱“第三者险”的矛盾旋涡。昨日,省保监会称,目前保险公司确实遇到许多此类纠纷,保监会也在积极协调解决,相关法律条文还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出台。(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记者 郑燕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