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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助人摔伤母亲被判担责 法院不赞同未成年人涉险助人,认为孩子的母亲未能尽到保护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6:0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郑州讯一名三岁小孩被锁屋内,房东找来两根绳索,房东的妻子叫来不满14岁的一少年帮忙,小孩的父亲和少年的母亲等人用绳索把少年往下送去开门过程中,绳子绾扣处脱扣,少年被摔伤。为此,少年把小孩的父亲和房东夫妇告上法院,索赔近14万元。昨天,法院作出判决,不赞成未成年人涉险助人,少年的母亲和小孩的父亲、房东妻子承担同等责任。

  去年10月21日,在中原区租房居住的李素枝发现,自己下楼晒被子时把防盗门锁上了,三岁多的外孙被锁在房内。房东冯德魁和妻子李兰芳也打不开防盗门。孩子的父亲张新建回来后,仍然打不开门。

  冯德魁见状,便给张新建找来一粗一细两根军用背包带。李兰芳喊来了家住三楼的不到14岁的李某。李兰芳提出,用绳把李某从楼顶顺到张新建家窗户处,让李某从窗户进屋把门打开。李某的母亲杨某担心安全不同意,李兰芳说绳子很结实,张新建也表示绳子很结实,杨某未再表示异议。张新建、杨某、冯德魁拉着绳子将李某慢慢往下放,在快接近四楼窗台时,绳子绾扣处脱扣,李某从四楼坠下。经诊断,李某的腰胸多处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16天,支付医药费32175.40元,张新建支付了其中的27000元。李某出院后,仍需继续药物治疗。

  经司法鉴定,此次受伤,少年李某的腰、胸、左臂分别成八、九、十级伤残。

  今年1月19日,李某将冯德魁、李兰芳、张新建告上法院。

  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原告尚不满14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作为李某的法定监护人,未能善尽其保护之责任,杨某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同等责任。尽管法院不赞成未成年人涉险助人,但考虑到法律的目的在于鼓励人们向善和原告行为所具有的助人性质,法院依据法将原告所应获得赔偿的比例调整为60%。被告冯德魁仅仅提供了绳子和参与拉绳,对原告所受伤害不负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兰芳、张新建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263.48元。

  线索提供张胜利马江虹

  □记者王永安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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