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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残疾人就业以“国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6:24 华商网-华商报

  ■沈峰(国企干部)

  近二十年寒窗苦读,终于研究生毕业,还精通英语、日语,获得了英语专业8级证书。但因为身体残疾,她60多次遭遇用人单位的“冷脸”。

  从这位因身体残疾在求职中60多次遭拒的女子来反思这种歧视的背后,实际上折射

出社会公平的缺位。社会公平是我们始终倡导的一种原则。因为,在社会公平的原则下每个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才能充分保证,往深里说,我们不断地完善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国的方针,其目的就是要营造社会公平的氛围,以此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指责那些有失公德和文明的用人单位时,却又在想,政府缺位没有?早在20年前,一份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通知》就指出:“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残疾人生活出路的主要办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实际上残疾人往往在就业中被边缘化。笔者认为,如果李勃玲不愿在求职中碰壁,但又有极大的工作热情,那么,政府更应当尊重或优先保障她工作的愿望和权利,努力创造让残疾人享受国民待遇的环境。如香港政府规定:“政府的政策,是尽可能安排残疾人担任适当的职位。残疾人申请职位,将与其他申请人获得同等看待;如适合录用,则会给予较其他申请人的优先录用机会”。

  捉笔于此,又想起今年已过去的全国第十五个“全国助残日”(5月15日)的主题是“平等共享,促进残疾人就业”。反观现实,却存在许多有碍于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因素。如果我们不去抨击这些社会的歧视和偏见,就会使我们的社会有失公允与平等,进而影响文明的进程。如果回避社会公正法则而回到某种形式的自然法则———或弱肉强食,或听天由命,那决不是进步而只能是社会的倒退。(相关报道见四版)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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