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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助人致残 受益人被判赔偿 法院不鼓励未成年人冒险做好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6:59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惠婷李若凡)少年在助人过程中意外受伤,该由谁来承担事故的法律责任。是受益人,抑或少年的监护人?10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颇受关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少年助人意外受伤

  郑州印染厂退休职工冯德魁、李兰芳夫妇在中原区洛达庙村拥有一幢四层楼房。2004年10月份时,郑州市69中学生李洋与其父母租住三楼,市民张新建租住四楼。当年10月21日,张新建家不慎将钥匙锁于房内,冯德魁便提供给张新建两根军用背包带,李兰芳喊来了三楼的李洋,准备拴住李洋从楼顶顺到张新建家窗户处,进屋把门打开。李洋的母亲杨海英原来不同意,后没再坚持。随后,张新建、杨海英、冯德魁用绳子拴上李洋往下放,不料绳子脱扣,李洋坠落地面致残。李洋住院16天,花费3万多元,张新建支付了其中的2.7万元。

  各方都说是在帮助人

  出院后,李洋以需要继续治疗、受伤致残给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为由,将冯德魁、李兰芳、张新建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13万余元。

  原告认为,自己助人导致伤残,被告应给予赔偿。被告冯德魁、李兰芳辩称,自己当天完全是在帮忙,是助人行为,没有过错,不应赔偿;原告监护人杨海英始终在场,应负一定责任。

  被告张新建辩称,房东不同意撬门,使用绳子的主意是房东出的,房东冯德魁、李兰芳应负主要责任。

  监护人也有责任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兰芳、张新建对原告李洋的受伤有一定的责任,李洋之母杨海英作为李洋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的保护之责,同样应承担50%的责任。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让原告在成长过程中丧失对社会的信心,因此将原告所应获得赔偿的比例由50%调整为60%。李兰芳、张新建共同赔偿李洋各项损失39263.48元。

  法院认为,帮助人应予鼓励支持,但因未成年人的体力、心智发育尚不完全,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危险性,法院不赞同未成年人从事高度危险性的活动。輥輳訛9责任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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