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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如何使用新的证据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8:04 法制日报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是一部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其中有较多崭新的内容,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笔者就如何使用新的证据规则谈以下几点:

  一、扩大了举证责任倒置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 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不利后果。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弱势人的地位,《规定》对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搁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沿用了的前司法解释中举证责任例置的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共同危害行为致人损害,由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就其行为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增加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不再由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来证明医院有责任,而要由医院证明自己对患者遭受的损害没有责任,即要由医院证明自己的清白。

  二、确定了人民法院可调取证据

  在现代的民事诉讼中,法官的地位是居中判 决,只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但由于以往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容易出现有的法官过多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有的法官应该调查取证而不调查的现象。《规则》明确把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证据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它人合法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解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下列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收集:第一,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第三,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它材料。

  三、完善了举证 时限

  《规定》中明确举证时限,在举证时限内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举证材料,否则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规定》中对举证时限的确定规定为两种:一种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由人民法院认可,即举证时限是由人民法院认可的当事人约定的时限;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从当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十日。《规定》中有关证据交换的规定,案件复杂需要证据交换的,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时限的届满之日。而且,约定或者指定举证时限届满日均为开庭审理之前。

  《规定》确定当事人在约定的举证期限或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材料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两次,人民法院准许的,举证期限延长。

  此原则还规定了例外,即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等,可作为"新的证据"分别在一、二审程序中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四、肯定偷拍偷录证明效力

  一般认为,只有经过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高法在1995年有关批复中规定为非法证据。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极其罕见,对民事证据作这样的规定过于严厉,据此批复,审判 人员即使确信偷拍偷录的证据内容真实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因此对"偷拍偷录"的证据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规定》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内,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取得证据外,其它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据此,合法"偷拍偷录"取得的视听材料,也可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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