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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女友索要分手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8:13 潇湘晨报

  本报讯为迫使女友与自己保持恋爱关系,谌某要求女友舒某写下“分手费”欠条,此后还签订了“还款协议”,在女友实在无法支付的情况下,谌某将女友告上法庭。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驳回了谌某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都没有上诉,这一判决已于昨日生效。

  谌某和女友舒某相识于2002年6月,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当时谌某31岁,而舒某

仅20岁。不久,舒某就发现男友有过婚史,还有一个小孩,感情上难以接受,但仍与谌某保持恋爱关系。后来,谌某怀疑舒某还有其他男友并对其采取了一些不理智的行为,使得舒某更加不满,并提出分手。

  为了迫使女友与自己保持恋爱关系,谌某要求女友支付“分手费”1.5万元。舒某因无法筹钱,于今年1月10日向谌某出具一张欠条,并规定:先在3天内支付一万元,余款5000元到6月还清,如剩余5000元没有及时偿还,可到法院起诉;未还清之前保证不交男朋友,如有此类行为多加3000元作为赔偿。过了几天,舒某向父母借了6000元、向朋友借了4000元,交给谌某为先期给付的款项。

  后来,谌某也念及在一起的感情,退给了舒某4000元,让她再出具一张欠款4000元的借条。2005年1月31日,双方又就还款问题达成了每月支付200元利息的“还款协议”。此后,因舒某实在无法履行这一协议,谌某起诉到了芙蓉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达到一定条件的未婚男女有自由恋爱和结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预,恋爱时有一定的花费也在情理之中,在双方经过一定的了解后,都有权自由选择是否继续恋爱或结婚。舒某提出分手,谌某索要分手费,其协议具有胁迫的性质,妨碍了婚姻自由,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汤金钟 袁建斌 刘 玺 黄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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