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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卡人恶意透支获刑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8:22 武汉晚报

  “超前消费”5年透支美元4720余元

  一持卡人恶意透支获刑5年

  本报讯(记者金文兵实习生辛秋成)自身月收入1200元,却办有3张信用卡,并透支6.2万余元。昨日上午,江岸区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持卡人曹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

罚金5万元。

  武钢某公司职工曹某,月收入为1200余元。2003年5月至8月,因某银行举办申办信用卡优惠活动,说是可以“提前消费”,他出于好奇,遂持同一张房产证的复印件,先后办有牡丹代记卡、牡丹信用卡、一卡双币国际存储卡共三张信用卡。从2003年10月至2004年10月,他累计透支人民币1.9万余元、美元4720元(折合人民币3.8万余元)。2004年4-7月,他持其妹的一张牡丹信用卡透支4900余元。上述款项,经某银行多次催收,曹某也多次书面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但一直未归还。

  据曹某称,这笔钱除了主要用于家庭生活(交房租、买衣服、给孩子交学费)外,他还先后“提前消费”了价值3千余元/部的比较高档的手机3部,然后用于打牌赌博、请他人吃饭等。

  “恶意透支”请注意二道槛

  一、5千以上;二、5万以上

  什么叫信用卡的“恶意透支?透支数额在量刑上有何考量标准?

  湖北佳元律师所曾祥林律师介绍,《刑法》第196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即属于“恶意透支”。

  有此行为,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其财产。

  那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现阶段,数额较大的具体量刑标准,是指5千至5万元;数额巨大,是指5万以上20万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是指20万元以上。对于个人来说,”恶意透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5千以上、5万以上这二道大槛。

  此外,还须注意,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谁之责?

  表面上看,持卡人曹某因恶意透支而受到刑事处罚,无可厚非。但这种“超前消费”,一不小心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其根子还是应当追溯到发卡银行的把关上。

  对此,江岸区法院法官吴珊榕,在分析了近几年该院所办理的一系列信用卡诈骗案后认为,一些银行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对申办人的资信状况、申报资料审核不严或根本不予审核,甚而不要求申办人提供任何担保。这本身就与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相违背,同时也使透支出去的银行财产存在巨大风险。即使部分持卡人恶意透支,银行除了求诸刑事程序外,就没有更好的办法来遏止。

  据悉,在我国,因信用卡透支而产生的呆坏债,每年都在1亿元以上,并呈逐年增长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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