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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妹儿”作证有讲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8:22 武汉晚报

  收了骂人的电子邮件怒而索赔5万元

  “伊妹儿”作证有讲究

  本报讯(见习记者刘晓宁通讯员慕容晓)收了“骂人”的电子邮件,挨骂者因此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昨从洪山区法院获悉,一桩因电子邮件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以原告败诉告终。

  吴某是北京某装饰公司武汉分公司经理,今年4月,员工钱某因被解除劳动合同与之发生纠纷。

  据吴称,钱向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发电子邮件,邮件中这样写道:“(吴)人品低劣、玩弄权术,让其继续留任是对公司的耻辱、是隐患。”

  今年7月,吴起诉要求钱为他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吴同时向法院提供了两份打印材料作为证据。

  但钱辩称:她从未发邮件辱骂吴。

  法院认为:吴未能举证证实打印材料是电子邮件且是钱散发的。因此无法证明侵害名誉事实的成立。

  那么电子邮件如何作为有效的呈堂证供呢?

  专家称:首先需查清的是电子邮件的使用人,因每一个注册用户均对应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合法用户的上述资料及个人资料在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备案,如使用人的个人资料与备案一致,则可以确认该信箱是使用人的,以该信箱收发的电子邮件的作者即为信箱的拥有者。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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