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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 下月起打的得多付1元燃油附加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9:1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杜舜)笔者昨日从江门市物价部门获悉,从11月1日起,江门市出租车可按每车次向乘客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但燃油附加费标准须按规定录入出租汽车计费器上,方可收取。据了解,收取燃油附加费是对出租车经营者因燃油价格上涨导致营运成本增加的一种补偿,是政府价格调控的临时性措施,当油价下降至一定幅度时,将取消此临时性措施。

  已涨价的士不再收附加费

  据悉,为化解油价对出租车营运带来的压力,江门市物价部门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江门市(含各市区)出租汽车实行加收燃油附加费的价格调控临时性措施。不过,笔者了解到,江门各市(区)出租汽车在此次临时性措施发出之前,因油价上涨而在今年已调高了运价的,不得再收取燃油附加费。

  多收1元仍难收支平衡?

  例如根据江门市价格成本调查队今年8月16日至26日对市区三家出租汽车公司经营成本的调查,市区出租汽车在正常营运的情况下,平均每月每车营运里程13500公里,月均载客量1500人次,月均耗油量1620升。江门市2004年9月90号汽油价格为3.22元,2005年9月90号汽油价格为4.04元,因此增加支出月均1328元。而根据出租汽车公司测算,每日若搭客20至30人次,若征收燃油附加费1元,则每月增加出租汽车司机收入约750元,收支相抵后为-578元,仍未弥补出租汽车司机因油价上涨带来的损失。

  对此,部分市民表示理解,但也有一些市民表示以后可能改打“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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