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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维资使用须经业主大会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9:35 南方都市报

  住房维资使用须经业主大会同意

  新的管理办法有望年底出台,现在正向社会广征意见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0日表示,由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有望年底出台。

  这位负责人说,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研究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可登录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查询。各地人民群众可以将有关意见寄送到建设部,地址是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是100835,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gc1@mail.cin.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05年11月10日。

  建设部这位负责人表示,正在征求意见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与1998年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相比,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管理模式、回答了如何实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闲置时的保值增值问题,并明确了增值的归属。

  明确资金管理原则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即对资金管理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统一归集,是指拥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房,其区分所有的全体业主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专户储存,是指具有区分所有关系的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储于一家商业银行,以方便使用;

  专款专用,是指专项维修资金专门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所有人决策,是指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和代收代管等重大事项均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

  对资金使用作出原则规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即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并从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了不同情况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特别程序和禁止使用维修资金的各种情形。

  在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之间形成共同意志的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需要明确一个代收代管单位,我们考虑,政府主管部门相对于企业而言,具有最强的公信力,可以由其代收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自我管理的方式来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事宜。

  明确资金如何保值增值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业主大会成立后,代管单位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同时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或者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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