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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两字险吞1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10:16 南方日报

  南海林女士购房遭遇合同陷阱

  “暂定”两字险吞10万元

  本版撰文 本报记者 黄志军

  实习生 钟柳梅(除署名外)

  最近,南海区林女士致电本报《楼市直通车》反映:一年前签订的购房协议中用了“暂定”二字,一年后交房时,房主却被告知需再交10万元才可拿到住房钥匙。林女士差点多付一笔冤枉钱,所幸在南海区消协的帮助下跳出了陷阱。

  在当前房地产交易中,一些发展商利用购房合同片面地强调自身利益,而对购房者的权益加以严格限制或免除,从而制订了一些不平等的“霸王条款”,损害了买方的合法权益,甚至引起法律诉讼,影响了房地产交易的正常发展。

  对于消费者来说,签订购房合同是房屋买卖中关键的一步,怎样走出购房合同的认识误区,提防合同陷阱?如何正确签订购房合同,防止合同欺诈呢?

  市民投诉

  买房时“暂定”装修费19万 收楼时竟要追加10多万

  据林女士介绍,2004年8月,她用180万元人民币在盐步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25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并约定1年后交房。因该房屋当时已装修成为公司用作促销的样板房,故公司在与林女士签订了购房合同后,二者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家具费6万元,房屋装修费“暂定”为19万元(合计25万元)。

  可是在2005年6月25日临近交房日期时,林女士收到了公司发来的书面通知,要求“在2日内除携带25万元家装费外,再另交厨具费42000元、洁具费62700元(合计104700元),才能办理交房手续,若不按时交款则视为违约。”

  面对突如其来的追加款项,林女士感到一头雾水,当即提出异议,不同意交纳这笔款项,但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无奈,林女士于6月29日到南海区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认定:该公司以“暂定”为借口使装修费上涨10万余元的做法,是一种设置合同陷阱的行为,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后经多次调解,该公司同意不再收取额外上涨的104700元费用,按原合同交接房屋。

  如何提防合同陷阱?

  律师支招

  购房合同约定要明确

  作为消费者究竟应如何绕开购房合同陷阱呢?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黄律师指出,在购房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拿不到房贷无条件解除合同;产权证办理日期具体到年月日;对出现质量问题后的解决方案和房屋附属设备的保质期;停车费区分物业管理费。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让开发商将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分别明确地写出来,并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附一张整栋楼或项目的公摊平面图;同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公摊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对于精装修的楼盘,一定要在合同中对装修所用的材料、品牌、标准、施工工艺、颜色、价位等写清楚,不能用“豪华”、“进口”、“高档”等这样含混的字眼。

  黄律师还强调说,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坚持卖方先签字,买方后签字,且不要在合同中留有空白(即空白处用横线划去)。对于售楼人员以“原件在公司”为由,婉拒购房者要求查看五证原件的要求,购房者还可在购房合同中加上“出售人保证‘五证’的真实性,因真实性导致退房,出售人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即可。

  专家说法

  签订补充协议有作用

  据了解,目前除个别发展商外,大部分发展商在售房时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除了国土资源房管局的规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包括合同的补充协议。法律专家认为,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由发展商单方拟定,忽视了购房者的权益。而购房者个人相对发展商而言往往属于弱势群体,即使发现存在不公平条款,在买楼时仍常被迫接受。在楼盘热销的情况下,购房者对购房合同条款提出的异议,发展商通常不予理会。不少发展商宁可退订金给购房者,也不会对“关系全局”的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更改。

  房产界专家分析,提防合同陷阱,首先必须走出以下5个误区:签正式合同前先签认购书;买的房与样板间一样;按揭房拿不到房产证;区分概念合同中约定层高;维修基金、契税都交开发商。佛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佛山楼市销售的商品房多为期房,有的房子还没拿到预售证,就已开始内部登记销售。购房者虽然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合同能否顺利执行很难保证,有的因为开发手续不全,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有的则暗中被开发商二次抵押,产权被别人分割。“实行购房合同备案制度,是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制约。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尽量查询合同是否已备案,以便给自己留后路。”

  此外,地产界资深人士李英还建议,要在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签订该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经签订,和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避免制定无效条款,双方在签署补充协议时,应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有效合同的规定,来拟定合法的合同条款。另外,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双方出现新的协议内容或需要对原来签订的内容协议变更,均可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约定。

  他山之石

  广州

  集体签约维权

  挫败发展商

  去年8月,广州天河区某大型楼盘的160多名准业主在律师的帮助下经过10轮的艰苦谈判,终于成功使发展商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的“霸王条款”。通过集体签约的方式,使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这是广州首个集体签约成功维权的案例。

  武汉

  开发商不得收取

  合同外费用

  今年6月9日,武汉市开发办、市物价局联合发文规定,如果售房合同中没有专门约定,房地产开发商在交房时,不得收取房价之外的其他费用。这意味着,凡未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所谓“诚意金”、“定金”或预付款。

  此外,文件还规定,开发商在售楼部公示的房价表上必须有该价格具体执行的起止时间。这意味着靠“涨价”、“抢购”假象来促销或哄抬房价的办法也将行不通。

  图:

  购房时,消费者眼睛一定要放亮一点,认真审读合同。黄志军 摄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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