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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冒领责任谁负 检察机关抗诉终获公正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18:22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10月21日电(张秀、黄豁)因存折被调换导致存款被冒领责任谁承担?日前,这起一波三折的案件经过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终于尘埃落定,再审法院依法对此案予以改判。

  2001年6月4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镇居民李玉碧先后到中国农业银行秀山县支行中和营业所及中国工商银行秀山县支行十字街储蓄所开立活期

存折户,分别存入人民币46750元,存折账号分别为368700039192和471410050936。当日12时30分左右,李玉碧持存折到原存款点取款并要求转存定期,当输入时,均被提示输入有误。临柜人员用主任卡查询,查得李玉碧所持存折为“4321”,并告之李玉碧。李玉碧输入该后,电脑显示“余额不足”。临柜人员马上进行换折处理,打印出其在秀山县农行存折户名为“丁江”,账号为368700039176,2001年6月3日开户,同日支取了46740元,余额为10元;在秀山县工行存折户名为“季王碧”,账号为47170050897,2001年6月3日开户,当日支取了46700元,余额为50元。工作人员仔细查看李玉碧所持存折,发现有涂改痕迹。经查,李玉碧该两笔存款在转存之前,于2001年6月4日被他人分别在秀山县农行营业部专柜和秀山县工行南门储蓄所取走。2001年9月10日,李玉碧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家银行各赔偿存款人民币46750元及相关损失。

  秀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玉碧向法庭提交的两个存折的内容是虚假的、涂改过的,真实户名是“丁江”和“季王碧”,且存款余额只有10元和50元。李玉碧持余额仅有10元和50元的他人的存折,向法庭主张自己的权利,其主体资格不适合,遂于2002年9月30日驳回李玉碧的起诉。李玉碧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四中院审理后认为,李玉碧在被上诉人处存款后,不能支取并转存定期,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起诉,其原告主体适合。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上诉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上诉人符合原告的法定条件,其起诉应予受理,遂于2002年12月9日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秀山县法院再审此案。

  2003年6月21日,秀山县法院再审认为,李玉碧的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李玉碧的诉讼请求。

  李玉碧不服,再次上诉至重庆市四中院。2003年12月4日,重庆市四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二被上诉人只能凭存折和向客户支取存款,而无义务审查取款人是否为存款人。上诉人主张的存款被他人取走,系其保管存折和不善所至,应自担其责。二被上诉人对此无过错,不应担责。上诉人主张在秀山县工行的存款系用卡取走无相应证据佐证,由此应由该行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未在原存入网点支取上诉人之存款,与上诉人主张之存款被他人取走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玉碧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审查后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玉碧与农行秀山县支行、工行秀山县支行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其两笔存款于2001年6月4日被他人分别在秀山县农行营业部专柜和秀山县工行南门储蓄所取走,与其保管存折和不善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自负其责。但秀山县农行、秀山县工行无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储蓄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擅自在原存入网点外将存款人李玉碧的存款支付,导致李玉碧的存款在24小时内被他人取走,侵害了存款人李玉碧的紧急挂失权,与李玉碧的存款被他人取走也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故两银行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为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2月2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指令重庆市四中院再审此案。重庆市四中院近日再审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遂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由秀山县农行、秀山县工行各偿还李玉碧存款本金人民币14025元,合计28050元,其余损失由李玉碧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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