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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审核身份之责 女子被害招待所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18:39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10月21日电(向红林、朱彬)重庆万州一家招待所在一次工作中未对两名住宿者身份进行认真审核而进行了登记,没曾想这两名住宿者竟在招待所房间内将一女子杀害并且逃离。在公安机关未将凶手捉拿归案的情况下,受害者家属将这家招待所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日前,这家招待所被判赔偿3.3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2日凌晨约两点,两名男子到万州一招待所登记住宿,当

其中一名男子拿出身份证交给值班人员登记时,值班人员叫他自己填写后给他们开了一间房。之后,一名男子带着受害女小花(化名)进了房间,另一名男子在约10分钟后也进了该房间。

  半小时后,两名男子从房间离开,招待所工作人员觉得有异,遂到该房间察看,发现小花已被杀害。招待所人员立即向警方报案,但至今,该刑事案件仍未侦破。

  2005年1月25日,受害人小花的父母将招待所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是招待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女儿被害且至今未捉到凶手,因此,要求招待所赔偿女儿被害的各种补偿金16.9万元。

  法院认为,因为小花未在该招待所登记住宿,她与招待所就没有旅客住宿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也就没有对小花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是,招待所在经营中未认真审查住宿者身份并如实登记,违反了有关规定。其违反规定的行为,虽然不是小花被杀的直接原因,但如果招待所人员尽到了认真审核住宿者身份职责,嫌疑人就可能不敢在招待所内行凶杀人,小花有可能幸免于难,而即使嫌疑人仍在招待所内作了案,也为公安机关破案留下重要线索,公安机关抓捕罪犯后原告也能向罪犯主张赔偿。因此,招待所工作人员没有如实审核及如实登记犯罪嫌疑人身份证的行为,给犯罪分子以侥幸,同时对公安机关的破案和原告的索赔造成不利影响,招待所的行为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对于该判决,双方都没有上诉。审理此案的法官称,该案给宾馆、酒店服务行业以警示:对住宿者,一定要尽到审核身份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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