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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民告官”仅仅是一副“镇痛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2日00:08 红网

  “对于基层法院受理和审理遇到困难和阻力的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指令交叉管辖和提级管辖,以减轻基层法院压力,使案件依法审理。”这一规定出现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9日向全省法院印发的一份文件——《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据10月21日《中国青年报》)。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

关系。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时,遭受非法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权利保护。法院受理当事人诉讼,进行审判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维护公民权利才是第一位的。

  从制度上保证老百姓有理打得成官司,有理打得赢官司,这恐怕是福建高法印发《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初衷。实践证明,当完备的法律法规与严密的执法制度相配套时,执法实效就会倍增。可以肯定地说,《意见》强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诉权的保护,在立案这一环节细化了《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对于破解老百姓行政行政诉讼难,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起诉权是公民权利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前提,公民有诉不理,有冤无处伸,是社会民主之痒。必须看到,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公民天然地处在弱势地位。长期以来,人民群众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的现象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行政诉讼的大门并没有完全向公民敞开。因此,行政诉讼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加强公民诉权的保护。

  福建高法采取扩大受案范围的办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越级起诉的权利,做法无疑是有益的,但充其量也就是一副镇痛剂,只能使“民告官难”暂时在立案阶段得到一些缓解,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比如,“对遇到严重干扰不能依法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起诉人有证据证明受诉法院在法定的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这些规定在理论是行得通的,但在实践上往往很难办得到。首先是越级“民告官”诉讼成本加大,受害人折腾不起。试想,一些案件在基层法院受理会受到“严重干扰”,转移到中级法院就全部消失了,有这种可能吗?同时,提倡越级诉讼,无益于审判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制,将会人为地打乱审判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和公民诉讼行为的误导,不利于建立正规科学的法律秩序,甚至会妨碍社会的法制化建设健康发展。

  更重要的是,公民行政诉讼难,深层次原因还是行政审判的外部执法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所致。正如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所指出的:“由于“官贵民贱”、“官官相护”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行政审判遇到的阻力和干扰还很多。”这恐怕才是“民告官难”的病根子。

  更何况,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存在的痼疾,仅仅靠一个省级法院出台的规定,作用还必定很有限。要从根本上解决“民告官难”问题,必须对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同时,扎实抓好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广泛开展向“人民的好法官”宋鱼水同志学习活动,强化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不切实在思想观念上确立“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理念,任何努力都无济于事。

  (稿源:红网)

  (作者:徐云鹏)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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