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住房专项维修金不参照购房款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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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2日09:02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记者包敬静 【金陵晚报报道】 维修专项资金由原来缴纳的购房款2%或3%,将变成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不按规定缴存住房维修金,房管部门将不予发放产权证。近日,建设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可登录www.cin.gov.cn查看全文) 。 参照标准有变化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在维修资金的缴纳上,此次出现较大变化,以往是按照购房款的百分数来缴纳,现在是按照住宅成本价。2000年出台的《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多层商品房按购房款的2%交纳;高层或有电梯的多层按购房款的3%交纳。公有住房,购房人按购房款2%缴交。 而此次《办法》意见稿中规定,商品住房业主首次缴存的维修资金,应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并规定各地方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而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业主首次将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缴存;售房单位则按照多层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不低于售房款的30%的方式一次性缴存。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如果遇到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预先垫付有关费用。 拒缴就不发产权证 此次《办法》意见稿中还规定了缴存维修金的“法律责任”。这是以往管理办法所欠缺的。 根据规定,住房购买人未按该规定缴存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缴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除前款规定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修金使用更透明 此次《办法》意见稿明确了住房专用维修金的资金管理,如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成立业主大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以往不少业主对于维修金的使用不透明和不便捷等意见很大,此次《办法》意见稿对维修金的使用做了原则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并明确了不同情况下使用维修金的不同程序和禁止使用维修金的各种情形。 (编辑涵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