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检要求严查社会影响大的涉铁职务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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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2日11:44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一日电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根据铁路管理体制的变化,高检院要求明确铁检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全国铁检机关要集中查办社会影响大的涉铁职务犯罪案件。 据了解,铁道部决定撤销四十一个铁路分局,实行铁路局直接管理站段的体制。根据当前铁路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发展,加强铁检体制改革,以确保各项铁检工作的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全国铁路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精神,下列案件由铁检管辖:铁路系统机关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与铁路人员共同犯罪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危及铁路公共财产、国有资产安全、经营管理等秩序的职务犯罪案件。对铁路控股、参股的企事业单位的铁路人员,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性质的,其职务犯罪仍属于铁检机关管辖。其他铁路控股企事业单位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铁检机关发现后,可以先行查办,遇到有关政法机关提出争议意见的,报上级协调处理。 姜建初说,对于管辖不明有争议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对在当地有一定影响,查办案件干扰阻力大,内部关系复杂的涉铁案件,高检院、省检察院及铁检分院均可以依法指定异地管辖。 姜建初强调,全国铁检机关要集中查办社会影响大的涉铁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办铁路系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多发的领域及危害和谐社会构建的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铁路检察机关抓好铁路重点部门的预防工作,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加强铁检机关与高检院、地方检察院各部门的联系,理顺铁检机关的管理体制。 近年来,全国各级铁路检察机关针对铁路特点,进一步加大民事行政监督力度。还将针对铁路需求,把裁判不公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对那些由于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审判不公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和损害合法权益的,对因当事人恶意串通、编造假案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的涉铁民行案件,该抗诉的要坚持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