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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立法:农产品生产企业需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0:0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 生产过程是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加强了对这一环节的管理。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介绍,草案加强了对农业投入品及其使用的管理。草案规定,国家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根据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安全使用制度。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经依法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此外,杜青林介绍,草案对农产品生产活动予以规范。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规定事项,并按照农产品生产企业与农产品生产者个人区别对待的原则,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个人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草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农产品生产记录应记载的事项: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使用和停用日期、用法、用量;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日期。

  这一记录被要求保存2年,而且禁止伪造。草案规定,未建立或者未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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