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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立法:消费者可直接向批发市场要求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0:0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规定,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草案规定,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

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检举、揭发和控告,应当及时处理。

  草案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和配送中心、超市购进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或者不合格农产品的,对购进、配送销售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配送销售的农产品并监督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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