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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判文书的进步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0:08 红网

  王斌余故意杀人案已经尘埃落定,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斌余故意杀人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王斌余死刑。(《人民法院报》2005年10月20日)10月21日,《法制日报》全文刊登了此案的终审裁定书,详细公布了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裁判的理由。

  王斌余案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因为王斌余是个打工的民工,他是在向包工头讨要欠

薪的过程中作案行凶的。所以当新闻媒体披露了这一案件后,立即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时间,对此案及法院一审判决结果的评论铺天盖地,这其中不乏充满理性思维的佳作,从反思制度入手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设性建议。但遗憾的是,不少评论仅仅着眼于王斌余“激愤杀人的事实”,观点有失偏颇。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因为评论者仅仅根据记者的报道来发表评论的,而记者报道的事实却不够全面,甚至是断章取义的。除了记者的素质欠缺外,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审判信息不够公开,如在笔者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未能阅读到王斌余案的一审判决书,也没有在公开的报道中了解到王斌余作案时已经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就劳资争议与包工头达成协议、身上有千余元现金等这样的细节。而正是这样的细节的缺失,让不少人作出了有失公允的评论。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开法院的裁判文书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的、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的审理,这样的公开尤为必要。

  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其判定的内容不仅是对当事人权利关系的确定,更是对社会进行的一种判定是非的威严公示。公开裁判文书,有利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公开裁判文书,有利于提高法律的威严,通过裁判文书可以起到很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特别是能警示类似的行为再次发生;公开裁判文书,也有利于监督法院的审判,“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审判领域同样适用;更为重要的是,公开裁判文书,可以澄清社会上流传的种种不实信息,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

  事实上,公开裁判文书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早有规定,不论是公开审理还是非公开审理的案件,裁判结果都要公开,这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推进裁判文书的公开,曾发文提出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裁判文书公开的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这当然不能排除物质条件方面的限制,如一些基层法院尚不具备案件信息上网的硬件条件,但根本的还在于公开意识的不足。这一方面是部分法官的能力达不到要求,裁判文书羞于见人,另一方面,是尚没有公开的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总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法制日报》在纸质媒体上全文公布王斌余案的终审裁判文书,进步意义是十分明显的,这也必将推动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进程。可以相信,以裁判文书的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审判信息的公开,必将推进法院的审判规程与格局的嬗变,从而加快司法文明向公正、公平、合理迈进的步伐,在杜绝司法腐败现象方面,也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稿源:红网)

  (作者:庾向荣)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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