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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干预村民选举有违“村民自治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0:10 红网

  “今后没有好处大家不投票了,胜负将由钞票决定。”星城镇中华岭村的老党员吴德龙叹了一口气说。村民们说,在该村今年6月30日举行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该村村民李军林在镇政府的“帮助”下,通过送烟、送钱等手段“拉票”,最终当选为中华岭村村主任。该村进行选举当天,有人在跟着镇里工作人员的票箱走,只要谁家投了李一票就当场送上一包烟。(2005年10月22日《中国青年报》)

  这次引人关注的事件中,星城镇的领导“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这次的候选人是他们确定的,在选举过程中是镇上组织的工作人员,抱着投票箱挨家挨户的收选票……这就给“贿选”创造了条件。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有指导、支持和帮助义务,但同时,也规定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而他们的作法,显然是违反了村民自治原则的。

  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村民自治原则”。同时还规定,在选举过程中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而该镇的有关领导为了达到选出自己心目中的村干部,却做出有违民意,有违国家法律的作法。

  因为镇领导操纵了该村干部的选举工作,村民们接受一包烟投一票的行为也是无奈之举。你想想看,领导决定的是谁,你选也得选,不选也得选,与其选不选都是人家当村干部,还不如把自己的这张毫无意义的选票换成一包烟来得实惠些。这也是村民们积极“配合”镇领导们的工作的原因吧?

  对于这样的“贿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作了这样的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农村村民实行自治,是根据我国的国情,由宪法规定的让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种基层组织管理方式。从屡见不鲜的地方政府干预村民自治的现象,可以看出,许多地方还没有真正弄明白村民自治重要的现实意义,他们还有待于加强对村民自治精神的理解与领会。

  (稿源:红网)

  (作者:田德政)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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