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过户须提供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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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2:25 舜网-济南日报 |
本报讯(记者 庄云锋)“申请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房地产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省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就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进行部署。 省政府指出,凡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包括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专业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的省外企业,应在我省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 按规定在我省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工商、税务部门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为进鲁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尽可能缩短办证时间。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合法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应在我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进鲁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省设立的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省内跨县(市)从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须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否则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一律按规定征收所得税。对到省外从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的省内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地税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税款。对建筑业有关税收,可委托建设单位或建管部门代征有关税收;对房地产业有关税收,地税部门可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窗口征收,或委托房管部门代征;对房屋租赁业有关税收,可委托公安、物业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外来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务发票,不得开具、使用外地发票。对不能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发票入账。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开具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