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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2:54 深圳特区报

  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

  住宅建设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草案,自7月10日至8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信件提出11

543件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多数人的共识,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宜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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