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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落户选择权 村规民约也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3:13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曲艺 记者 车文斌) 村规民约也应依照法律。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农村“外嫁女”状告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剥夺其土地补偿款受益权的案件,并就有关问题向当地基层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规范民约,将其纳入法律范畴。

  原告叶晓辉是郫县红光镇八圣村一社村民,外嫁后其农村户籍一直未迁出,并履行了缴纳农业税费的义务。2003年,八圣村因土地被征用,叶晓辉属拆迁安置对象。叶与

红光镇政府签订了安置协议书,领取了人员安置费用,土地补偿费,经财政划拨到八圣村一社代为支付。但八圣村一社依据该村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规民约,以“嫁出的女,如嫁的是非居民户,户口就应迁出”为由,拒绝向她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所依据的村规民约,限制了妇女落户选择权,与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相违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村规”无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费。结案后,高新法院向当地基层政府发出书面司法建议书,建议政府指导各村农民集体组织制定、清理本村村规民约,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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