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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对待“拍卖判决书”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4:0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景永利(河南 法律硕士)

  近年来,“拍卖判决书”不再是个别现象,而且已经成了一些赢了官司,但讨不回权利的债权人纷纷效仿的“无奈”举措。由此,对社会产生巨大震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争论的焦点。有些网络媒体还专门开通论坛,邀请各界对该现象进行讨论。

  “拍卖判决书”这种说法,笔者首先不能赞同。尽管,当事人往往打着“拍卖判决书”的招牌,但由于法院的判决书是对当事人债权的一种确认,对判决书里面的债权,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合意,他们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我国法律对此也未作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以此方式实现债权的转让,是他们的自由。因此,实质上“拍卖法院的判决书”,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拍卖”,也不是出让“法院的判决书”,而是权利人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即当事人希望通过私下降价“转让”,使自己的“债权”变现。所以,“拍卖判决书”这一表述本身是不准确的。

  不过,“拍卖判决书”这一行为确实过激,其中,包含了权利人对判决书不能实现自身利益而产生的愤怒和对法院司法权威的失望。此举看来,在我国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大力推崇依法治国的当今,的确是一个不和谐的音符。面子上最挂不住的当属法院,因为,判决书的“版权”毕竟属人民法院,而判决书又是法院司法权威的最直接载体,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当街叫卖,让法官们深感不安,尤感司法权威受到了挑衅,法律的尊严遭到亵渎。但冷静思考,如果说当街叫卖法院判决书是对司法权威的破坏的话,那么,法院的判决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对司法权威的破坏呢?判决书被叫卖让法院尴尬,然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更让法院丧失司法公信,因而“执行难”才是对司法权威的最大威胁和破坏。

  因此,法院的司法权威决不是靠禁止“拍卖判决书”就能实现的,关键在于司法机关是否真正具有说最后一句话的权力,真正发挥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从现实状况来看,我国司法权威受到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历史的等多方面多层次因素的制约,决不是司法机关“一厢情愿”就能完成,也决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同样的理由,“执行难”也不是法院一家的原因造成的,也不应该由法院一家担责。在此意义上,应是全社会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必须得到执行,且必须得到不折不扣地全面执行,这不仅是法律的尊严所要求,也是法院司法权威之体现。这固然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破解执行难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有赖于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公民法律信仰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们在遇到“拍卖判决书”的情况时,不应只是感叹法律的悲哀与耻辱,更不应无故指责那些“判决书的叫卖者”,而是要共同努力,从社会深层入手彻底破解“执行顽症”。如此,“拍卖判决书”也许将会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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