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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须向社会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5:42 辽沈晚报

  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针对近年来个别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后秘而不宣,经常导致各种流言不胫而走,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列入“重大事件”。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今后发生类似的重大事件,必须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按照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违反这些规定,将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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