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改动强化监督铁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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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6:44 华商网-华商报 |
此次审计法修改热点多多,四大改动使审计监督威慑力明显增强。 强化监督手段:可查被审计单位存储账户 草案新增两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 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处罚“师出有名”:审计执法主体地位得到明确 目前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未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也是执法主体。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经常受到质疑,审计处理处罚难。 为此,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确立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使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适用财政、税务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 此次修改,还调整了审计监督范围,对国有资产实施更加充分有效的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草案将现行的审计监督范围中的“国有金融机构”扩展为“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金融机构”;将“国家建设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将“国家的事业组织”修改为“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 人事任免:上级审计机关话语权增大 为避免地方上给当地审计机关负责人穿“小鞋”,避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因揭露和查处问题而遭受打击报复,充分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此次审计法修改增强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人事任免的话语权。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进行再监督:明确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检查职责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有必要对社会审计机构加强监督,此次审计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