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中央银行范围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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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8:19 法制日报 |
本网北京10月22日讯 记者吴坤 今年8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对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决定草案,在今天开始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时由“决定”的形式改为法律的形式,同时草案对外国中央银行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的应对外国中央银行范围予以明确的意见,新的草案 增加规定:“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中央银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以及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考虑到这个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三,采用法律的形式比采用“决定”的形式更为妥当,法律委建议将该决定草案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草案)》。 (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