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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四大改动强化监督铁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8:31 大众网-生活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10月22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此次审计法修改热点多多,四大改动使审计监督威慑力明显增强。

  强化监督手段:可查被审计单位存储账户

  草案新增两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审计执法主体地位得到明确

  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确立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

  人事任免:上级审计机关话语权增大

  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进行再监督:明确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检查职责

  此次审计法修正草案明确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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