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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公路养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8:43 红网-湖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林红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指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

  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对有关地方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农村公路的具体职责做出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通知明确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的养护需求,安排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二是公路养路费确保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三是对一些特殊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通知要求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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