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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个人名义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9:56 南方都市报

  共同权益受侵害

  业主可以个人名义起诉

  物权法草案第四次提请审议,建议放宽业主的维权条件

  聚焦立法

  据新华社电 7月10日至8月2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共收到11543件群众意见;26个省区市和1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等也提出不少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三个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专家的意见……

  10月22日,物权法草案第四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这份草案“社会征求意见稿”中,群众提出的许多意见都得以吸纳,诸多与群众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也进一步明确。

  草案曾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等行为,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草案其他亮点

  【城镇集体所有财产】

  归属未做具体规定

  草案曾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对此,有人提出,应具体规定城镇集体财产的归属。有人建议改为“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有人建议改为“属于出资人所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其形成背景和资金构成相当复杂,目前很难对其归属作出统一的具体规定,需待实践经验比较成熟时再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满自动续

  草案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收回该土地时,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征收征用】

  应按国家规定补偿

  草案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单位或个人的动产、不动产时,应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拆迁、征收私人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建议规定,关于征收(拆迁属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时,应给予合理补偿,征收城市居民房屋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关于征用,“因抢险、救灾等急需,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拟进一步研究。

  【小区会所】

  其归属不再做规定

  草案曾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所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按约;无约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将这一条改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而会所,多由开发商出售或者出租经营,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草案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去。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转让抵押仍不放开

  草案曾规定,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增加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

  草案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目前条件下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似不宜放开。

  【不动产登记】

  是否公证当事人定

  关于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必须办理公证,有人赞有人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了便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只需一道手续,并且逐步实行统一登记,草案对此已经做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按照标的收费。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办理公证,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社会团体财产】

  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物权法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应增加保护社会团体财产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此外,草案曾对所有权人追回被盗、被抢财物问题作了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图:

  物权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每次审议都会引来极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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