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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删去有关会所归属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12:17 光明网-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10月22日电 由于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所,因此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删去了有关会所归属的规定。这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今天在汇报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时指出的。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草案,自7月10日至8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信件提出11543件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多数人的共识,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

  鉴于车库无论是购买还是承租,都有合同约定,因此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草案界定了小区道路的归属,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草案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经占建筑物面积过半数或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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