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暴力威胁强迫女青年卖淫 六名被告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14:36 水母网

  一个强迫同居女青年卖淫,一个协助他人强迫女青年卖淫,日前,江某和王某同另4名被告人一起,被环翠区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不同数量的罚金。

  环翠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与丛某于今年4月29日,设圈套将与江某同居的女青年毕某,骗至刘某(在逃)开办的洗头房内卖淫赚钱。丛某打电话告知刘某,让刘某找人

过去帮忙。孙某接到刘某的电话后,便与丛某和江某汇合,共同设计将毕某骗至洗头房,与冷某一起,以需偿还欠款为由,采用归劝、威胁等手段,强迫毕某卖淫,冷某还拿过一把砍刀威胁。最终,毕某被迫同意。当天20时至次日17时许,毕某被迫接待5名嫖客。

  4月29日18时许,女青年王某在文登市一网吧上网时碰到女青年薛某。王某明知薛某曾被迫在刘某的洗头房卖淫数月后出逃,又将薛某骗至文登市一家烧烤店吃饭,后偷偷将此消息告知正在寻找薛某的刘某。刘某马上伙同曲某等人一起赶至文登,强行将薛某带回他的洗头房内,强迫其卖淫。在曲某等人的看守下,至次日17时许,薛某被迫接待4名嫖客。王某则负责收取嫖资。4月30日,他们被经技区公安分局抓获,当天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江某、孙某、曲某、冷某、王某,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均构成强迫卖淫罪。江某、孙某、曲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6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并处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记者 刘博文)

  责编 王军华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