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错字补偿款发错 法官称笔误已下裁定书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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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03:24 新桂网 |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梁家宁)“怎么让我砍掉自家果树枝,补偿款却交给对方呢?”10月15日,一起案件的被告亲属来到报社投诉说,因为自家果树枝杈太长,影响别人往上建房而被诉上法庭后,法院判决其家排除越界树枝,同时让原告向其家因排除挂果而引起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可是,本来补偿款应该是“由法院转交被告”的,法院在下达判决书时,却写着“款项交由法院转给原告”,让被告感到非常不可思议。 根据事主提供的广西大新县(2005)新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记者了解到了事情经过:赵某全于1967年10月在大新县全茗镇某屯建有两间砖瓦房,当时赵某明等四兄弟共有的一棵小龙眼树就在赵某全的旧房旁。30多年过去了,龙眼树的树枝已长大,并越过赵某全的二楼。2005年3月,赵某全拆除旧房建新楼到第二层时,树枝致使赵某全无法砌墙封顶。后赵某全与赵某明兄弟商量,要求他们砍掉越界龙眼树枝,但遭到拒绝。经当地政府调解无效后,赵某全于今年9月8日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9月27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下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确认原告拆旧房建新楼属合法行为,四被告共有龙眼树部分树枝超越原告二楼,致使原告二楼无法建房,直接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生活。因此应该排除妨碍原告建房的部分树枝。但因为原告于1993年加建一瓦房时,该树已存在并挂果多年,根据公平原则,在四被告排除建房障碍的同时,原告亦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予以合理补偿,并于9月30日作出判决:“四被告将超越二楼并影响原告建房的树枝予以排除,并给予四被告经济补偿1500元。”并判决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生3日内履行。但是,让人不解的是,最后一句却写成了“款项交由本院转给原告。” 收到判决书后,被告非常不解:“我家果树被砍了,补偿应该我得,怎么竟转回原告处了,那我的果树不是白白被砍了?”于是被告当即提出,可是当事法官却说,就这样判了,如不服,可上诉。国庆长假之后,被告亲属之一的赵某良又到法院反映,接待的工作人员看了判决书后,觉得有问题,即表示向当事法官反映,但他们等了一个星期后,还未见答复,因担心过了上诉期限,即向本报投诉。 10月17日下午,记者电话与大新县人民法院下雷法庭主审法官林某取得联系。林法官说,判决书确实存在问题,但这完全是笔误所致,他们接到反映后,已于10月9日左右下达了一份纠正错误的裁定书,已交由被告代理人签收了。 编辑:杨东 作者:梁家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