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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回股金私收租金 损害“公益”被判退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07:26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实习记者付柳雄 记者杨建林)5个人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一的莫某在两年多时间内多次收取公司租户的租金,却从未交回公司入账。公司以股东莫某抽逃股本金和私收租金、损害公司权益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近日,柳州市柳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莫某须向公司退还所抽回的股金和私自收取的租金,共计5.6万元。

  2003年,莫某等5位股东共同参股成立了柳州市某影音制品有限公司,公司的

主要业务是将承租下来的铺面转租给他人经营音像制品。莫某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2005年3月,公司人事变动,法定代表人由莫某变成了股东曾某。不久后,莫某被该公司以损害公司权益为由告上了柳南区法院。

  为何当初的法定代表人而今却成了公司的起诉对象呢?法庭上,公司现今的法定代表人曾某诉称,从2003年3月到2004年12月,莫某分别12次从公司领取投资款共3.6万余元,公司认为莫是以此方法侵占公司的合法收入,其目的在于抽走已投入的股本金;2004年1月至2005年5月,莫某还私自从公司承租户手中收取租金近2万元,却分文不纳入公司的账目。莫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此,莫某辩称,其所领取的3.6万余元实际上是公司给自己的分红而非投资款,领款单据上虽注明有领取投资款等字样,但其实是受人陷害所致。至于领取租金不入账的行为,莫某认为那是在履行执行董事的职责,而且当时也取得了其他股东的口头认可。

  针对各自观点,双方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近日,柳南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了莫某抽回股金和私收租金的事实。按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将已投资的股金抽回。莫某12次向公司领取投资款属于抽回股金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还认为,莫某在收取承租户租金后应当全部交回公司财务入账,而不能占为个人使用,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莫某应当向公司退还已领取了的3.6万元投资款,并退还向公司承租户收取的近2万元租金。

  编辑:杨东 作者:付柳雄 杨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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