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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公司法》加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09:53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程刚)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分组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加强职工对公司民主管理的参与,进一步加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力度,成为参加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热议的焦点话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洪虎此前向会议报告《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时说,草案原来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按照《工会法》、《劳动法》的规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还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据此,《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草案同时还增加了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包括李慎明在内的很多委员都认为,三审稿的最大亮点是增加了公司必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如草案规定公司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关于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规定,关于公司清算时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优先清偿的规定等。

  委员们认为,上述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亦有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但修订草案现有条款对此表述的力度还不够,应加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力度。

  比如草案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李慎明委员认为,公司改制是公司最重要的活动,建议在草案中明确表述为“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避免公司在改制上走过场、走形式。

  草案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的职工代表”。杨兴富委员则认为,董事会成员中不是“可以”而是应当有公司的职工代表。因为职工参加董事会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一个重要渠道。

  列席会议的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新章认为,不论什么所有制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都应当有公司的职工董事。不应把国有以外的其他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董事定为选择性的设定。

  列席今天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明梁建议,应规定公司“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公司形成强制性的约束力。“因为有很多民工和公司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问题追查的时候没有劳动合同,出现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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