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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管制进一步放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0:07 大洋网-广州日报

  境内居民获准国际资本市场股权融资

  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利用境外融资满足资金需要。

  据新华社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扶持境内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为上述企业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通后续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提供便利渠道,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利用境外融资满足资金需要。

  《通知》明确,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其返程投资企业就可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的资金流出入等业务活动。境内企业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

  《通知》允许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用于境内企业的发展壮大,切实发挥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平台的作用。

  据了解,《通知》的发布,将引导企业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国际资本市场,降低境外融资的法律风险和融资成本,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市场融资环境,规范跨境资本流动秩序。同时,通过完善登记管理,加强对境外离岸与在岸资金之间流动的统计和监测,有助于全面掌握跨境资本流出入的实际情况,也有助于防范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

  跨国公司境内外汇资金试行集中管理

  22日,国家外管局副局长魏本华宣布,将在浦东先行试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的“九项措施”。

  此举在满足外资企业外汇集中管理和中资企业外汇资金跨境运作的需求的同时,也意味着中国资本项目放开再进了一步。

  本报上海讯

  (记者辛朝兴)这“九项措施”,核心是允许将境内外汇资金集中进行管理,并放宽将外汇资金用于境外的限制,甚至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的人民币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人民币未分配利润购汇从事境外放款”(第三条措施)。

  据了解,这“九项措施”的出台,将有助于满足中外资企业的外汇运用需求。

  “九项措施”的出台,同时也有进一步放松资本项目管制的意味。在此之前,通用电气、惠普、中远集装箱公司等已就部分具体内容先行试点,中国资本项目管制小幅、稳步放松的态势已经十分明显。

  外汇资金管理改革九项措施具体内容

  1、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在现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汇头寸日内集中方式,对境内成员公司外汇进行集中管理。

  2、允许在浦东设立财务中心或者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

  3、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的人民币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人民币未分配利润购汇从事境外放款,允许进行该境外放款项下的人民币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

  4、对确有实际需求的试点企业适度放宽中资跨国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扩大资金跨境运作的试点范围,支持企业贯彻“走出去”战略。

  5、允许中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受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委托,集中办理与境外母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进出口收付汇手续。

  6、简化非贸易项下售付汇的业务手续,探索高效合理的非贸易监管方式。

  7、支持企业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允许合并计算其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或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

  8、支持中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兑外汇的金融衍生产品创新,有衍生交易资格的银行,可开办经总局审核符合外汇管理要求的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产品。

  9、建立健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汇管理评估监测体系。(辛朝兴)

  企业进口延期付款将纳入外债管理

  据新华社电

  国家外汇管理局21日宣布,已于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外债管理。

  《通知》的发布意在引导境内机构合理、有序利用外资,抑制短期外债过快增长,进一步规范外债管理。根据《通知》,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及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及以上的延期付款须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和额度控制。

  《通知》规范了外资比例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企业的外债管理。明确了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须纳入外债管理。

  《通知》还调整了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规定,并要求银行认真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通知》将超过一定期限和金额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具体落实了中国有关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规范外债管理时,充分考虑了便利银行和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简化了办理手续。

  截至6月末,中国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以外地区外债余额为2661.76亿美元,比上年末增186.84亿美元。《通知》自12月1日起施行。(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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